关于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杭国资发[2013]33号杭国资发[2013]33号
各出资企业:
为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出资企业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企业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面对日益复杂的发展环境,各出资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抓法律风险防范就是抓生产力”的理念,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总体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防控为主、融入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定期分析和评估风险,及时调整防范和应对方案,合法经营,依法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围绕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普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初步推广。企业法律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职责、待遇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务工作制度不断健全,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依法维权能力不断提高,重大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维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到2015年底,各出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部分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立合署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但应确保每家企业至少有1名法律工作人员。
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切实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制度建设、合同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审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和法律事务工作规则载入企业章程。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各出资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底,各出资企业全部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争取1-2家符合条件的出资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各出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等方式,选聘总法律顾问。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兼任。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进一步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各出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牵头起草或实施合规性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
(二)企业重大决策法律审查
企业法律顾问要全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谈判,实现全程服务。涉及有关重大事项,应由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企业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三)合同审查与备案
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除已经过合规性审查的格式合同外,应全部通过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合规性审查。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合同,一律不得签署。非格式合同正式签署后,应当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重大合同应当由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
(四)企业内部管理风险
依法规范劳动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争议。充分利用竞业禁止等手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防范人才流失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外泄。
五、加强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一)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机制
各出资企业应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建立企业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牵头、各部门充分配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机制,争取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二)建立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沟通协调机制
市国资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聘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调(援助)出资企业之间、出资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
(三)建立重大法律纠纷备案管理制度
1.各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备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五类:(1)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以出资企业本级为被告的案件;(3)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4)已经或可能引发集体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处理措施、案件结果分析预测、法律意见书等内容。重大法律纠纷处理结案后,应当及时将结果报告市国资委。
3.提请市国资委协调(援助)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事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并在备案报告中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和需要协调(援助)的事项。
4.重大法律纠纷以外的案件,由各出资企业按年度汇总,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管理
建立“市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后,各出资企业聘用常年法律顾问,以及需要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从备选库中选聘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七、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律人才培训
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结合普法工作,建立法律顾问和法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制度,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研讨,提高法律人才的业务水平。
(二)提高法律人才待遇
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对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考试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和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3.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享受相应待遇。
(三)法律风险定期分析评估
各出资企业要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要通过定期分析,总结规律、完善制度。
(四)法律风险防范考核
市国资委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畴,重点考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和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理效果。
各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子企业考核。
(五)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
对防范不严导致法律风险发生、处置不力导致法律风险扩大的情况,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所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
杭州市国资委
2013年4月7日